认购墓穴须知

一、墓穴证由上海市殡葬管理处统一监制。作为经核准经营的本市公墓墓穴认购凭证。本证须加盖公墓墓穴证书专业章后有效。

二、认购人必须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。

三、墓地土地所有权,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,认购人购墓后拥有使用权,但不得转让或转卖。

四、在使用前,认购人要求退墓的,按规定支付退墓费。已造成公墓损失的应支付赔偿费。已使用的,不得退墓。认购人自行迁墓,凭本证书办理迁葬手续,由公墓收回本证,其使用的墓穴作为放弃处理。因土地征用需要迁葬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
五、认购人须按期缴纳公墓维护费,如连续三年不缴纳的,公墓发函通知后,仍未缴纳的,由公墓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,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的,公墓将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。

六、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致公墓损坏的,对认购人购置的墓穴,公墓不负赔偿责任。

七、本证请妥善保管,因各种原因遗失证书,认购人应向公墓提出补办申请。公墓经核准后,将在补发证书的备注栏内加盖墓穴证书补发专用章。补证后家属中引起纠纷,由认购人自行负责。

八、认购人及其家属应文明祭扫,爱护公墓的绿化何各种设施,保持墓园的环境卫生。

九、公墓内禁止燃烧迷信祭祀用品、燃放鞭炮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。